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投诉举报机制,处理养老服务投诉举报。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