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的医养机构,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

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养生服务。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