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四)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