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通过上门或者集中等形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急等生活服务;

(二)护理、康复、用药指导等康复护理服务;

(三)日间照料、临时托养、短期照护等服务;

(四)关怀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五)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

(六)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七)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应当根据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前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个性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