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老年教育网络,推进老年教育资源共享,为老年人学习、社交生活搭建平台。

支持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在农村文化礼堂、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开设老年教育教学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