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的政策措施,整合医疗、养护、康复资源,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综合配套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与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支持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