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9月22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统一安排家政服务人员为用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者代发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是指以中介人身份为用户和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家政服务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民政、银保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协助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范管理
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其订立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卫生健康、礼仪礼节、应急救护知识等培训,建立工作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家政服务人员、用户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达成合意的,应当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通过其他途径达成合意的,鼓励以书面形式订立家政服务合同。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和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倡导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一)指派或者介绍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二)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用户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三)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岗前健康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家政服务人员应再次进行体检。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尊重用户的生活习惯,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家政服务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
(一)泄露用户的隐私;
(二)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三)隐瞒本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疾病;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以及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环境,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的权利。
用户及其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
(一)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
(二)扣押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技能证、健康证明等证件;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持有家政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家政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服务证。
约定的家政服务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用户可以在家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家政服务质量和公共信用评价认证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可以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对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调解组织可以依法对家政服务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解。
(一)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配合落实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家政服务行业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家政服务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惩戒规则;
(五)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对会员单位定期开展社会评价,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予以记录,并提供给家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七)对违反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协会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照行业协会惩戒规则予以惩戒;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促进发展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举办家政服务培训学校,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享受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
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一)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再培训;
(二)市和县(市)区配建的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