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范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用户告知本人的身份、学历、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联系方式、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尊重用户的生活习惯,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家政服务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