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范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或者介绍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二)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用户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三)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