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人员的评先评优制度,开展优秀家政服务机构和优秀家政服务人员评选工作,对诚信经营、贡献突出的家政服务机构和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给予褒扬和奖励,加强对家政服务业先进典型的宣传。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