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介绍家政服务工作,应当查验其身份、技能、健康等有效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服务特长、服务意愿、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技能证、健康证明等证件。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