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范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时间或者休息补偿方式和报酬数额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家政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明确。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