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范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用户的隐私;(二)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三)隐瞒本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疾病;(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以及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