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服务机构指派、介绍或者家政服务用户(以下简称用户)自行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进入用户住所或者在用户指定的场所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统一安排家政服务人员为用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者代发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是指以中介人身份为用户和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家政服务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