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范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倡导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用家政服务人员。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环境,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的权利。用户及其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