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向家政服务机构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引导新建、改造居住小区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家政服务网点设施、场地。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的家政服务网点,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

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