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

(二)扣押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技能证、健康证明等证件;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