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保健、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用药指导等健康医疗服务;
(三)访视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和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颐养社区建设;
(五)完善扶持政策,构建居家养老现代服务产业体系,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六)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老年人医保费用结算和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引入社区以及家庭,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实施为居家老年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养老服务电话,受理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咨询、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保留便捷的线下办理渠道。
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咨询,协调落实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为老年人提出的市场化、专业化服务需求提供指引。
(一)社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健康咨询等服务;
(二)家庭医生基本公共卫生签约服务和优先就诊、转诊服务;
(三)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基本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四)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享有政府购买的生活照料服务、生活能力评估服务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
(五)特殊困难老年人享有定期探访服务、生活能力评估服务、政府购买的生活照料服务,其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等老年人还享有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前款规定的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提供,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目录。
鼓励家政、物业、物流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制度。
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等条件,优先设置在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
(二)已建成住宅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单处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三)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以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四)老城区和农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个村(居)民委员会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进乡镇特困供养机构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医养服务能力,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从居家、社区到机构的综合性养老服务。
鼓励将闲置房产等资源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相关设施或者房屋调整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在有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实训基地。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专业考核,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审计部门应当对居家养老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
(一)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二)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其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