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处以骗取补贴、奖励数额二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