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引入社区以及家庭,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实施为居家老年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