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等条件,优先设置在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