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老年人医保费用结算和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