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宣传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