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遵循政府主导、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保健、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用药指导等健康医疗服务;

(三)访视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