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录、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等信息,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项目查询、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将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互通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养老服务电话,受理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咨询、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保留便捷的线下办理渠道。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