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免费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社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健康咨询等服务;

(二)家庭医生基本公共卫生签约服务和优先就诊、转诊服务;

(三)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基本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四)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享有政府购买的生活照料服务、生活能力评估服务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

(五)特殊困难老年人享有定期探访服务、生活能力评估服务、政府购买的生活照料服务,其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等老年人还享有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前款规定的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提供,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目录。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