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养老服务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