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鼓励将闲置房产等资源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相关设施或者房屋调整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