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