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