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队伍、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