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居家养老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对居家养老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