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一站式受理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咨询,协调落实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为老年人提出的市场化、专业化服务需求提供指引。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