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