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