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鼓励邻里间互助养老。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制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