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和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颐养社区建设;

(五)完善扶持政策,构建居家养老现代服务产业体系,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六)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