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每两年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及利用状况、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绩效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