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制定机关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0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12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
每年火把节前一天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节,放假一天。
第二章权利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及其他因素,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民族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一)制造、传播或者实施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论、信息和行为;
(二)以民族、信仰或者宗族、家支等为由蓄意挑起或者制造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矛盾,将一般性质的矛盾纠纷上升为民族问题,进行扰乱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任何活动;
(三)利用民族、或者宗族、家支等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干预选举、司法、教育、卫生、婚姻等,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四)在图书、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影视作品、音视频资料、网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内容;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各民族的称谓、标识和地名等;
(五)播放、收听、演奏、朗诵、演唱、网络传播等含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元素和内容的节目;
(六) 利用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造谣传谣;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及地方政策,确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三)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公民生产生活水平;
(五)依法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调解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为各民族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环境、提供保障;
(七)加强各民族文化交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教育,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弘扬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服务性窗口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服务;
(九)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全面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落实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重大活动;
(三)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四)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五)组织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七)联系、培养和引导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发挥他们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基本知识、民族团结常识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提高各民族干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贯彻落实自治州、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
(三)在本单位、行业和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等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不断增进民族团结;
(四)配合有关部门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民族公民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建设乡镇、街道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各民族公民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加强与辖区内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引导和发挥其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五)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方式,引导村(社区)将民族团结进步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