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自治州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法律权威、社会稳定,相互尊重风俗习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造、传播或者实施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论、信息和行为;
(二)以民族、信仰或者宗族、家支等为由蓄意挑起或者制造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矛盾,将一般性质的矛盾纠纷上升为民族问题,进行扰乱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任何活动;
(三)利用民族、或者宗族、家支等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干预选举、司法、教育、卫生、婚姻等,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四)在图书、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影视作品、音视频资料、网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内容;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各民族的称谓、标识和地名等;
(五)播放、收听、演奏、朗诵、演唱、网络传播等含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元素和内容的节目;
(六) 利用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造谣传谣;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