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内的机场、车站、港口、宾馆、饭店、商场、旅游景区(点)、公共交通工具、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或者单位,不得因地域、族别和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少数民族公民或者拒绝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