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及地方政策,确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三)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公民生产生活水平;

(五)依法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调解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为各民族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环境、提供保障;

(七)加强各民族文化交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教育,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弘扬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服务性窗口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服务;

(九)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