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及其他因素,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民族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