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巩固深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成果,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结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