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自治州每五年,对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县(市)适时对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表彰活动按照国家、省评比达标管理活动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