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涉及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