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制造民族分裂、挑拨和破坏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