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落实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重大活动;

(三)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四)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五)组织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七)联系、培养和引导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发挥他们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