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