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及其他因素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