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民族风俗习惯、家支或者其他因素干涉婚姻自由。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